《电子商务示范法》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这条规定显示了法律对待数据电文的基本原则,即()。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这条规定显示了法律对待数据电文的基本原则,即()。

可接受性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

证据力原则

保存效力原则

正确答案:非歧视性原则


Tag:原则 电文 可接受性 时间:2024-10-22 19:5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