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下列不属于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为是()。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下列不属于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为是()。
A.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的
B.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C.不按照规定公布即时行情的,或者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
D.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规定接纳会员的;(二)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的;(三)违反规定使用、分配收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公布即时行情的,或者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五)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的;(六)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的;(八)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九)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十)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的;(十一)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十二)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选项B中的“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虽然也是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需要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事项,但并不属于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违法行为。因此,正确答案是B。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