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表现的是()。


下列不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表现的是()。

A.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C.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责任承担的方式上。具体来说:B选项正确,强调了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C选项也正确,进一步明确了在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后,其在对合伙企业进行赔偿方面的责任。D选项同样正确,说明了在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其他债务中,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而A选项提到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这并没有体现其特殊性,因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法律地位上仍属于合伙企业的一种形式。因此,不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表现的是A。查看全部


Tag: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合伙人 债务 时间:2024-07-25 22: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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