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先后向数十名年轻人传授扒窃技术,为考验新人,锻炼队伍,甲还多次带他们去火车站“见习”,整个“见习”活动过程共窃得他人财物价值6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甲先后向数十名年轻人传授扒窃技术,为考验新人,锻炼队伍,甲还多次带他们去火车站“见习”,整个“见习”活动过程共窃得他人财物价值6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传授犯罪方法罪

B.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C.盗窃罪

D.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察对罪名的理解。(1)根据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属于举动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凡有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只要结合全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就应按既遂追究,并不存在未遂问题。至于是否全部完成行为人所计划的传授行为,可以作为影响案件社会危害性和量刑的一个因素的规定,甲先后向数十名年轻人传授扒窃技术,就已经构成了传授犯罪方法罪既遂,故此A项正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聚众扰乱车站等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首要份子构成本罪,故此B项错误;(3)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甲的行为达到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构成盗窃罪,故此C项正确;(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规定,甲的行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特征,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C。


Tag: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盗窃罪 公共场所 时间:2024-07-18 23:28:05

相关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