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约定委托甲和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那么下列说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约定委托甲和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那么下列说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丙、丁、戊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甲和乙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甲和乙应当定期向丙、丁、戊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产状况

C.所有合伙人都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D.当甲和乙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的,丙、丁、戊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正确答案:丙、丁、戊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甲和乙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甲和乙应当定期向丙、丁、戊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产状况,所有合伙人都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当甲和乙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的,丙、丁、戊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Tag:事务 合伙人 财务会计 时间:2024-06-25 12: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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