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分别出资10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所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按下列何种方式处理?
甲、乙、丙分别出资10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所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按下列何种方式处理?
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不需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正确答案: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