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2015年立法对“地方立法权”的修改
论2015年立法对“地方立法权”的修改
正确答案:中国关于“地方立法权”的法律规定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立法法而发生了变化。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地方立法权”范围扩大:《决定》修改了原“较大的市”才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至所有“设区的市”。并决定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比照适用该决定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该决定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地方立法权”权限:《决定》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决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总之,2015年3月15日是“地方立法权”变化的重要时间节点。之前,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是各省区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较大的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地方。之后,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则是各省区市和设区的市(包括比照适用该决定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