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6年4月1日入职甲公司,2011年4月1日张某得知甲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当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知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在本题中:(1)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甲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为多少?何时支付?(3)如果甲公司未及时支付,由谁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作何处理?


张某于2006年4月1日入职甲公司,2011年4月1日张某得知甲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当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知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在本题中:(1)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甲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为多少?何时支付?(3)如果甲公司未及时支付,由谁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作何处理?

正确答案:(1)由于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张某的行为是合法的。(2)甲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6000*3.5=21000元,应当在张某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其支付。(3)如果甲公司未及时支付,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责令甲公司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张某加付赔偿金。


Tag:公司 补偿金 社会保险费 时间:2024-06-20 15: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