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国际商事仲裁解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试论述国际商事仲裁解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正确答案:仲裁裁决生效之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拒不执行,当事人另一方可向内国或外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承认该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并予以强制执行。(1)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承认与执行。当事人一方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另一方可请求内国(仲裁地国)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做出后,由于败诉人或其财产在仲裁地国境外,就可能产生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目前,这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承认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应相互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做出的仲裁裁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首先,我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1986年我国加入《纽约公约》,并做出“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此外,我国还同许多国家签订了外边司法协助协定,其中大多有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我国法院将严格履行条约义务;如无上述条约义务,我国法院按照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另一方面,我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做出之后,在当事人一方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另一方拟在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如被请求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或与我国有其他有关条约关系,则应依有关条约规定向被请求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如无上述条约义务,则应按被请求国有关法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