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2008年3月被某纺织厂录用,合同期自2008年3月25日至2011年3月25日,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2008年9月15日,该厂发现丁某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能胜任工作,便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丁某不服,于2009年12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丁某2008年3月被某纺织厂录用,合同期自2008年3月25日至2011年3月25日,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2008年9月15日,该厂发现丁某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能胜任工作,便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丁某不服,于2009年12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问:

(1)纺织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不应该受理此案?

正确答案:

(1)纺织厂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因为该厂发现丁某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能胜任工作,便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已超过试用期,所以不能解除。

(1)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因为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Tag:江开 纺织厂 工作任务 时间:2024-06-17 16: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