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哪些行为应受处分?
根据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哪些行为应受处分?
正确答案: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罢工,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二、违反议事规则,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交流决定、规避制度,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反职责纪律的行为。
四、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挥霍国家资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违法摊派、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失密泄密、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等违法和违反公务员职业操守的行为。
七、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组织迷信活动,参与“黄赌毒”活动等违法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