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峰公司长期向敬业公司提供零部件,因产品滞销,敬业公司拖欠龙峰公司一年的贷款。双方经过对账,通过书面形式确认敬业公司拖欠龙峰公司450万元贷款。龙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对账单”作为证据,敬业公司提出“对账单”不能作为证据。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法院应结合多方面证据予以综合判断,“对账单”没有证据能力,对法院没有拘束力
B、敬业公司的书面确认贷款构成自认
C、“对账单”可以作为证据
D、敬业公司不得对自认的事实反悔
正确答案:“对账单”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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