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陈女士购买2万多元的翡翠手镯一只。一个月后,陈女士所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将该小区电梯口台阶加高约4公分,但未设立警示标志。10月2日,陈女士乘电梯外出,在负一楼出电梯时碰到电梯出口处加高台阶摔倒,人被摔伤,佩戴的价值2万多元的翡翠玉镯损坏。摔伤后,陈女士请假在家休养10多天。陈女士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但物业公司认为,监控视频仅能证明原告摔倒事实,无法证明原告手镯因摔倒而损坏的事实,且地砖加高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必然导致原告摔倒,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予赔偿。


2017年7月,陈女士购买2万多元的翡翠手镯一只。一个月后,陈女士所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将该小区电梯口台阶加高约4公分,但未设立警示标志。10月2日,陈女士乘电梯外出,在负一楼出电梯时碰到电梯出口处加高台阶摔倒,人被摔伤,佩戴的价值2万多元的翡翠玉镯损坏。摔伤后,陈女士请假在家休养10多天。陈女士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但物业公司认为,监控视频仅能证明原告摔倒事实,无法证明原告手镯因摔倒而损坏的事实,且地砖加高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必然导致原告摔倒,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予赔偿。

问题:

(l)陈女士要解决与物业公司的纠纷有哪些途径?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陈女士和物业公司各承担一部分损失。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者,对电梯口处的台阶加高负有警示和提醒义务,但却未能履行该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摔伤及财产损失,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Tag:电梯 原告 台阶 时间:2024-03-21 1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