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4日,德国W公司与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从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进口腈纶纱线1500吨,每吨4000美元CFR哥德堡,不可撤销信用证。


2015年11月4日,德国W公司与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从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进口腈纶纱线1500吨,每吨4000美元CFR哥德堡,不可撤销信用证。

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与S远洋运输公司签订了海洋货物运输合同,另一方面,W公司向P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平安险条款)。

11月10日,依买卖合同约定和信用证规定,1500吨腈纶纱线在宁波港装船起运。

11月18日,由于船员疏忽,在航行途中的货轮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烧毁。

德国W公司作为买方,得知货物在途中被毁,急忙通知开证行拒绝对鸿利公司付款。

试问:

(1)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CFR条件下货物风险何时转移?

(2)假若本案适用中国《海商法》,那么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是否应由承运人赔偿?请简述原因。

(3)德国W公司要求开征行拒付货款,银行是否应该拒付?请简述原因。

(4)本案情况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哪一类风险?德国W公司是否可以向P保险公司索赔?

正确答案:(1)货物风险已于2015年11月10日在宁波港货物装到船上时起转移给买方。

(2)承运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海商法》第51条的规定,除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对于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可以主张免责。

(3)开证行不能拒绝付款。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只要受益人(货物卖方)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对于单据相关货物的实际情况银行概不负责。

(4)本案情况属于意外事故。W公司可以向P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平安险承保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


Tag:货物 承运人 信用证 时间:2024-03-21 11: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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