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日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根据上述情况,现问:(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2、张某系某县公安局干部。1996年1月张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逮捕,1996年2月被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经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五年零六个月。经张某申请再审,高级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并于1998年5月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对赵某宣告无罪。于是赵某提出刑事赔偿。请回答以下问题:(1)张某能否要求赔偿?(2)本案中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一个?(3)张某应当如何提出赔偿请求?
正确答案:1、(1)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拘留决定的西城区公安分局和作出逮捕决定的西城区检察院。(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李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市公安局和市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复议机关决定不予赔偿或李某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决定的,李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1)张某有权要求赔偿。因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所以,张某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市中级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因本案张某经高院再审改判无罪,所以作出生效判决的中级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3)张某应先向中级法院提出,中级法院使其不予赔偿或者张某对赔偿请求数额有异议的,张某可以向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