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案情:赵某女于1973年由赵天路、林毛娣收养。1986年赵某女参加工作后,仍与赵天路、林毛娣一起生活,和睦相处。1994年,赵、林二老欲将赵某女许配给侄子赵仁义为妻,遭到赵某女的拒绝。
案例分析案情:赵某女于1973年由赵天路、林毛娣收养。1986年赵某女参加工作后,仍与赵天路、林毛娣一起生活,和睦相处。1994年,赵、林二老欲将赵某女许配给侄子赵仁义为妻,遭到赵某女的拒绝。
此后,双方关系紧张。1996年赵某女自行择偶结婚后,住在夫家,更引起二老的不满,声称不认赵某女为养女。赵某女虽然多次探望二老,均遭拒绝,被迫中断了往来。后赵、林二老先后病故,其侄子赵仁义未通知赵某女,自行办理了丧事,并继承了二老的遗产8万元及房产。现在,赵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以养女身份继承。赵仁义认为,赵、林二老生前早已解除了与赵某女的收养关系,后来赵仁义一直照顾二老,并给二老送终,遗产理应由他继承。问:1、赵某女与二老的收养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2、二老的遗产8万元及房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赵某女与二老的收养关系没有解除,因为,二老的口头声明解除关系无效。二老的遗产8万元以及房产应归赵某女继承,因为赵某女仍然是养女,有权继承。赵仁义无权继承,因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赵仁义作为侄子,都没有继承权。但是,赵某女应该在遗产中拿出一些给赵仁义作为补偿,因为,赵仁义毕竟照顾了二老,并且送终,付出了一些劳务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