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研究院方某,2008年辞职到加拿大多伦多留学。2011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方某在上学途中,被一辆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方某的妻子郭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方某二姐的陪同下到多伦多料理后事。经协商,获得赔偿400万元人民币。为遗产分配一事,郭某与方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方某的家人以郭某及郭某3岁儿子为被告,诉至法院。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西安某研究院方某,2008年辞职到加拿大多伦多留学。2011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方某在上学途中,被一辆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方某的妻子郭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方某二姐的陪同下到多伦多料理后事。经协商,获得赔偿400万元人民币。为遗产分配一事,郭某与方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方某的家人以郭某及郭某3岁儿子为被告,诉至法院。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应以加拿大法律为准据法。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故属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的400万元赔偿款属于动产,故应当适用死者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死者在加拿大居住3年,故其经常居住地为多伦多,所以本案应适用加拿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