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市长江珠宝首饰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长江公司)。


原告:某市长江珠宝首饰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长江公司)。

被告:李×。

第三人:某县安东镇王家村村民委员会(下称王家村委会)。

长江公司拟建办公大楼,通过李×在某县城买地。1993年4月25日,李以其个人名义,与第三人王家村委会签订合同,向王家村委会购买土地2万平方米,使用期限50年,地价每平方米100元,一个星期后(5月2日),李×又与长江公司订立土地转让合同,将上述土地以每平方米150元的价格,再转让给长江公司。同年5月28日,长江公司付款15万元给李×,李×收款后,出具收据,又将15万元作定金转给王家村委会。后因长江公司未依时给付第二期15万元转让费,双方协商解决未果,长江公司要求退款未成诉至法院。请回答:

原告与被告、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原告与被告、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因为,上述当事人转让的土地系集体所有土地。这类土地须依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征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转让。王家村委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便开发转让土地,是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李×无土地开发经营权,无报批和办理土地使用证,又无实际投资,只利用长江公司资金买卖土地,也是非法转让土地行为。长江公司未循正当途径,参与土地非法买卖,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因此,上述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Tag:长江 土地 村委会 时间:2024-03-19 2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