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学生因上课讲话被教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9岁学生因上课讲话被教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案例简介】一天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当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谁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他嘴巴封起来。但王同学却没有听丁老师的话,只过了一会儿,又开始自言自语起来。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面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的同学哄堂大笑,而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试分析】
(1)本案例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1)主体分析:本案例中的涉案主体主要包括: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法理分析:本案例是一起因学生被教师封住嘴巴而引发的教育法律事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法定义务,但作为教师应依法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丁老师将王同学的嘴巴封住,限制了其上音乐课的自由,使王同学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3)责任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第五条规定:“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中,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的行为做出了规定:“(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第十五条规定:“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由此可知,教师丁某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该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坚决制止,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并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与法治教育,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4)启示分析:本案例可以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如下:①教师应增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法定义务,在进行学生管理时,应依法使用教师的惩戒权,不得违反相关法律,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尊敬师长,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课堂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听从教师的劝告,及时予以改正。另一方面,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③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治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与此同时,学校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自觉遵守课堂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