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大学堂《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河南师范大学)》题库及答案
联大学堂《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河南师范大学)》题库及答案
1、[案情]夏某与岳某于l990年经人介绍相识,l991年3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岳某在外省某部队机关工作。婚后,夏某的父母赠给两人名人字画6幅,纯金项链l条,金戒指1枚,共价值7.2万元。婚后不久,岳某复员回家,带回医疗费5000元,高原补助费4000元。因夏某与岳某的父母相处产生矛盾,便与岳商量以2.7万元另购平房三间,搬出另住。买房款中包括夏某的父母资助1.7万元.另l万元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双方约定此三间平房为夏某个人财产,并订有双方签字的房产约定书,房产登记在夏某个人名下。2001年7月,岳某与一女同事出差时在旅店同居被公安部门查获,后夫妻感情破裂。两个月后,夏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要求三间房产及结婚时父母所赠财产全部归其所有,并平均分配岳某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复员补助费及其他财产。[问题]1.三间房产是夏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夏某父母赠与的财产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3.岳某带回的医疗费和复员补助费应是岳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离婚|起诉|房产|约定
2、张某和李某在A市打工期间结识,恋爱结婚后二人回乡务农,婚后育有甲、乙、丙三子。三人成年后各自成家。张某和李某随年纪渐大,身体健康状况愈差,无力耕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迫于生计向三个儿子提出索要赡养费。甲认为自己虽然是长子,但自己最早外出打工,没有向父母要过钱,故对父母无赡养义务;乙认为自己是三兄弟中家境最差的,生活也不宽裕,没有能力赡养父母;丙虽然同意父母与其一起居住,但表示不负担任何生活费用。问:甲、乙、丙三人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8分)
正确答案:子女|赡养|扶助|经济来源|索要|赡养费|赡养|义务
3、2005年5月,刘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前,刘某花费50万元购置房产一套,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6万元。2006年12月,夫妻二人以丈夫刘某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一直由刘某经营。2008年10月,由于企业经营缺少资金,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其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妻子赵某是一位作家,婚后得稿酬2万元。刘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与企业员工李某产生感情,并与之同居。赵某发现这个情况后,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如果赵某要求离婚,而刘某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刘某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刘某向王某所借10万元的借款到期,该债务应如何清偿?(4)赵某能否在起诉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正确答案:判决|离婚|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起诉|损害赔偿
4、王莉娜与张学斌自由恋爱,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王莉娜的母亲李玉芝以张学斌经常赌博为由反对二人恋爱,并介绍本单位男青年刘军与王莉娜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王莉娜在与刘军恋爱后曾口头通知张学斌解除婚约。半年后,当王莉娜与刘军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时,张学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以下请求:(1)自己与王莉娜订婚在先,王莉娜单方解除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2)订婚时,按当地风俗曾给王莉娜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作为彩礼,应予返还;(3)李玉芝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予惩罚。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2)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3)李玉芝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
- 上一篇: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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