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上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有哪些?
公司法上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有哪些?
正确答案:公司法人作为民事、商事主体和自然人一样,都具民事权利能力,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但是,由于公司法人与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异,以及公司法对公司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公司的权利能力在性质上、法律上和目的上都受到限制,并由此形成了公司权利能力区别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种种特征。
公司权利能力因性质受到限制
尽管公司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公司与自然人毕竟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权利主体。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体区别于作为生命体的自然人,所以公司不能享有自然人的那些以自然性质为前提的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亲属权、自由权、隐私权等。除了上述权利义务外,公司权利能力不受性质限制。例如,公司可以享有名称权、受遗赠权,公司还可以成为其他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充任资合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以及清算人等。
公司权利能力因法律《公司法》的规定受到限制
公司作为法人,不仅要受到一般法律的限制,而且还要受到公司法的特别限制。公司法对公司权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
(1)转投资的限制。公司作为民事、商事主体应具有向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投资的权利能力,但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均毫无例外地作出了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投资对象的限制。各国公司法均禁止公司成为其他营利性经济组织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成员,包括成为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以及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第二,投资规模的限制。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就公司对他公司的投资总额所占公司资本的比例,都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除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外,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2)、贷放款项的限制。我国《公司法》有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之规定。据此,无论董事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公司名义,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都为法律所禁止。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确保公司资本的确定和充实,保护股东、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
(3)、对外担保的限制。除公司为自身的债务而设定抵押外,公司资产原则上不应作为他人债务的抵押物。同时,公司也不得为其他债务人作保证人。因为,这必将危及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权益。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一规定虽明令禁止“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却隐含着可以用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之外的法人提供担保的意思。
(4)、设立中的公司不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解散后的公司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公司法理论上,设立中的公司是没有权利能力的社团,发起人只能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从事与设立活动有关的活动,其对内、对外关系均适用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
公司权利能力因目的受到限制。
对于公司的权利能力应否受到目的范围的限制,各国立法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学理上也有不同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