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夫妻,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甲名下。后甲乙之间产生矛盾,甲決意离婚,私自将房产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但尚未交清房款。乙发现后,按照《民法典》规定,可采取()措施。
甲乙为夫妻,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甲名下。后甲乙之间产生矛盾,甲決意离婚,私自将房产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但尚未交清房款。乙发现后,按照《民法典》规定,可采取()措施。
A.因甲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丙返还房产。
B.丙善意取得该房产,乙只能要求甲赔偿损失。
C.该房产登记在甲名下,为甲个人财产,乙无权干预甲对房产的处置。
D.该房产为甲乙共同共有,因房款未付清,丙尚未成为所有权人,乙可与甲丙协商,解除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知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因此,选择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