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李某来到某饺子馆就餐。在就餐过程中,与邻桌客人发生争执引发斗殴,致使李某左腹部受伤。2009年12月10日,李某以”斗殴发生后,该店店主张某既未上前制止,又未及时报警,导致肇事者逃脱,应负有过错”为由,将饺子馆店主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某饺子馆赔偿其因所受伤害而造成的损失。试分析: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受害,经营者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店主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义务
晚上,李某来到某饺子馆就餐。在就餐过程中,与邻桌客人发生争执引发斗殴,致使李某左腹部受伤。2009年12月10日,李某以”斗殴发生后,该店店主张某既未上前制止,又未及时报警,导致肇事者逃脱,应负有过错”为由,将饺子馆店主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某饺子馆赔偿其因所受伤害而造成的损失。试分析: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受害,经营者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店主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义务
正确答案:答题要点:(1)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受害,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场地对于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所谓必要,就是根据经营者提供的特殊经营活动的性质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这种义务表现为:①装备设施上的安全保障义务;②工作人员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③在营业场所发生第三入侵权行为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迅速报警、积极救助的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经营者由于过错未尽到上述必要安全保障义务时,即构成侵权。《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由于在多数第三人侵权的案件中,经营者只是消极的不作为,而损害后果的发生事实上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积极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营者一般是过失违反法律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此类案件中在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承担的是相应的赔偿义务,又可称为补充责任。而且经营者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之后,如果发现真正的行为人,仍有权向该行为人追偿,以补偿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