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论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简述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论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正确答案: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是:(1)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或接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和其工作人员;(2)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主观上具有凭借行政职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3)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并通过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表达出来。(4)该行政行为作出后应当能够产生一定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效果。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它规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范围,规定着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三是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论述情况酌情给分


Tag:行政机关 行政 行政行为 时间:2023-11-18 21: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