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大陆法系“特征履行说”。


简述大陆法系“特征履行说”。

正确答案:“特征性履行”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上,实践中主要是两种观点:(1)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为金钱履行的那一方的履行义务较为简单,也是所有合同的共性,而非金钱履行的履行义务较为复杂,不同类型的合同也各不相同,以买卖合同为例,卖方的交货义务就体现了合同的特征,所以非金钱履行就构成了合同的“特征履行”。(2)认为客观上并不存在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考察合同各方面相互间的关系,从而将最能体现社会功能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确认为特征性履行。这种方式没有标准,很难把握,因而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多数采用第一种做法确定特征履行方。关于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场所,各国的司法实践大致有以下一些做法:(1)以特征性履行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特征性之债的场所,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做法。(2)以特征性履行人营业地作为确定特征性之债的场所,(3)不动产合同的例外。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以不动产作为特征性之债的场所,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Tag:合同 特征 不动产 时间:2023-11-17 14:3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