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私法的角度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正确答案:(1)公约于1980年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台同公约》,于1988年1月10生效。公约除序言和结尾外,正文分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订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共101条。()(2)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作为判断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际准,当事人国籍不予考虑。()公约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六种货物买卖关系: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②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④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⑤船舶或飞机的买卖;⑥电力的买卖。()(3)公约的适用根据。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①公约适用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如果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法律适用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通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②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③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4)我国的保留声明。我国在1986年12月11日提交核准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保留:①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2012年.我国撤回了该项保留。()②我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