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好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好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正确答案: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Tag:共同犯罪 钱财 身上 时间:2023-11-10 16: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