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企业于2012年8月1日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应于8月10日前到甲的库房提取全部货物,但由于乙的原因,乙于8月20日才提取该批货物,但8月15日甲的库房发生火灾,致使部分货物受损。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企业应当自何时起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甲、乙企业于2012年8月1日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应于8月10日前到甲的库房提取全部货物,但由于乙的原因,乙于8月20日才提取该批货物,但8月15日甲的库房发生火灾,致使部分货物受损。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企业应当自何时起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正确答案:分析:乙自8月10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合同约定取货日期为8月10日,但却迟延至8月20日取货。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乙自8月10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Tag:标的物 灭失 买受人 时间:2023-10-31 10:0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