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992年12月8日与某化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2年12月10日起至1997年12月10日止。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年500元累计计算。1995年7月28日,赵某以帮助其母工作为由向该厂提出书面辞职,并声明按合同约定赔偿厂方1000元,厂方不同意。赵某于8月30日要求该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离厂而去。18天以后,赵某回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该厂以赵某提出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旷工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赵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


赵某1992年12月8日与某化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2年12月10日起至1997年12月10日止。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年500元累计计算。1995年7月28日,赵某以帮助其母工作为由向该厂提出书面辞职,并声明按合同约定赔偿厂方1000元,厂方不同意。赵某于8月30日要求该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离厂而去。18天以后,赵某回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该厂以赵某提出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旷工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赵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

分析:

该厂对赵某的除名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此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该药厂对赵某的除名决定不合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对职工予以除名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职工经常无正当理由旷工;二是经批评教育无效。此案中,职工赵某没有这方面的原因。赵某提出与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对这一规定作了明确的解释,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本案中,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厂房,也表明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的态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赵某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办事,离厂不属旷工行为,该厂不能对其按旷工予以除名。

(2)此案的处理:根据上述分析,仲裁委员会应撤销该厂对赵某作出的除名决定,裁定该厂为赵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赵某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向该厂缴付违约金1000元。


Tag:劳动者 违约金 手续 时间:2023-10-16 09:5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