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5日,甲、乙、丙、丁、戊五人出资设立了以农业生态旅游为主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直生意兴隆,为扩大生产规模,出资100万元的大股东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表决增资事宜,提出的增资方案是:公司拟增资100万元;原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增资。2007年8月3日该公司董亭会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定于2007年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增资事宜。临时股东会会议如期召开,表决的结果是甲、乙、丙赞同增资,丁、戊反对增资,其中赞成增资的甲、乙、丙拥有的表决权合计占表决权总数的6
2006年10月15日,甲、乙、丙、丁、戊五人出资设立了以农业生态旅游为主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直生意兴隆,为扩大生产规模,出资100万元的大股东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表决增资事宜,提出的增资方案是:公司拟增资100万元;原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增资。2007年8月3日该公司董亭会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定于2007年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增资事宜。临时股东会会议如期召开,表决的结果是甲、乙、丙赞同增资,丁、戊反对增资,其中赞成增资的甲、乙、丙拥有的表决权合计占表决权总数的60%:反对增资的丁、戊拥有的表决权合计占表决权总数的40%。会后,丁、戊拒绝履行增资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甲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2)本案中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3)本案中增资决议是否合法通过?
正确答案:(1)答:甲有权提议。依照《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的人是:(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一经有效提议,临时会议即应当召开。本案中,甲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所以,他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2)答:该公司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除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以保证殷东事先了解会议议题而进行准备,保证股东有效行使股东权。本案中,董事会提前17天通知,符合公司法的规定。(3)答:没有合法通过。依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属特别决议,必须有不低于法律规定的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股东会对增资作出决议的赞同票只达到表决权的60%,没有达到2/3以上,增资决议没有合法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