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A.违反规定授课、布置作业的(正确答案)

B.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正确答案)

C.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正确答案)

D.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牟取私利的(正确答案)

E.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正确答案)

(解析:《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