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和刘某系某中学学生。在校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吴某是守门员,刘某射门踢出的足球经过吴某手挡之后,打在吴某左眼造成伤害。后吴某以刘某和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刘某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


吴某和刘某系某中学学生。在校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吴某是守门员,刘某射门踢出的足球经过吴某手挡之后,打在吴某左眼造成伤害。后吴某以刘某和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刘某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吴某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故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请问:上述案例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下列哪种情形?

A.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B.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C.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D.学生自杀、自伤的

E.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正确答案)

(解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修改)第12条)


Tag:教师职业素养应知应会知识竞赛 吴某 学生 时间:2021-07-20 13: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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