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连续五年出台调整或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请问这些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保险连续五年出台调整或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请问这些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一是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

二是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三是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

四是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五是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