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规定,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中不得冠以()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规定,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中不得冠以()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A.合作
B.中国
C.全国
D.中华
正确答案:BCD
解析:《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Tag:全国人社窗口单位业务技能练兵比武活动 公共利益 中华
时间:2021-07-02 22: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