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规定,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中不得冠以()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规定,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中不得冠以()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A.合作

B.中国

C.全国

D.中华

正确答案:BCD

解析:《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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