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项目法人融资与既有项目法人融资两种融资方式有何区别?
新设项目法人融资与既有项目法人融资两种融资方式有何区别?
正确答案:新设项目法人融资又称项目融资:
(1)项目融资应建立新的独立的法人(公司法人或事业法人),由新的法人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及运营。
(2)以项目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未来的收益或权益作为建立项目融资信用的基础,取得债务融资。
(3)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较易切断项目对于投资人的风险,实现所谓的“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借款融资,即项目的投资方不对项目的借款提供担保或只提供部分担保。
既有项目法人融资又称公司融资:
(1)公司融资由发起人公司出面筹集资金,投资于新项目,不组建新的项目法人,负债由发起人公司及其合作伙伴公司承担。
(2)公司融资可以不依赖于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不依赖于项目未来的收益,而是依赖于已经存在的公司本身的资信取得债务融资。通常,一些实力较强的公司在进行相对不大的项目时,可以采取公司融资的形式。
(3)在公司融资下,难以实现“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融资,项目的投资方需要承担借款偿还的完全责任。
(4)在公司融资下,要由公司为项目安排基本的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