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0日上午,陈某(1991年4月出生)拾到某自动测试中心的现金支票1张。当天被告李某得知此事后,便指使陈某利用该支票以自动测试中心名义,骗取某电脑公司电子计算机两台,价值人民币12000元,后二人将骗得的计算机转卖,得赃款10000元。两被告将赃款平分。在公安机关审查案件期间,陈某态度尚可,并揭发了李某曾犯强奸罪行。陈某、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4条、312条规定之罪,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和销赃罪。请某区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问题]以上为一份起诉书,请根据上述起诉书内容,拟写一份辩护词,
2007年10月20日上午,陈某(1991年4月出生)拾到某自动测试中心的现金支票1张。当天被告李某得知此事后,便指使陈某利用该支票以自动测试中心名义,骗取某电脑公司电子计算机两台,价值人民币12000元,后二人将骗得的计算机转卖,得赃款10000元。两被告将赃款平分。在公安机关审查案件期间,陈某态度尚可,并揭发了李某曾犯强奸罪行。陈某、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4条、312条规定之罪,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和销赃罪。请某区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问题]以上为一份起诉书,请根据上述起诉书内容,拟写一份辩护词,为被告人陈某辩护。
正确答案:教师释疑:
(1)起诉书认(2)陈某是未成年人。陈某犯罪时,尚不满17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在公安机关对陈某审理期间,陈某又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罪行,对此应视为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可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陈某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其刑事处罚。